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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次股东会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至 15:00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街 611号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号办公楼 102会议室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8,584,24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7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7,811,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6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3,24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5%。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3,24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3,24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5%。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78,51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 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169%;反对 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8%;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52%。
表决情况:同意 278,508,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 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同意 69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100%;反对 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47%;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52%。
表决情况:同意 278,51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 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58%;反对 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89%;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52%。
表决情况:同意 278,53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 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63%;反对 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20%;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表决情况:同意 278,48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605%;反对 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43%;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52%。
表决情况:同意 278,50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 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99%;反对 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48%;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52%。
表决情况:同意 278,49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 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0,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244%;反对 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39%;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表决情况:同意 278,49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 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同意 68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124%;反对 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59%;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表决情况:同意 278,50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 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弃权 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8,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47%;反对 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66%;弃权 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87%。
表决情况:同意 278,51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 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04%;反对 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1%;弃权 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8,50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 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479%;反对 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04%;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